案情: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15年。(2009年试卷4第三题) 问

admin2014-12-22  22

问题 案情: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15年。(2009年试卷4第三题)
    问题:
    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莱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1)对杨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对董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认为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刑诉解释》第220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认为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对樊某来说,中级法院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交付执行。但是,该樊某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2.高级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是: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董某与樊某是共同犯罪,杨某、董某对一审判决并未提起诉讼,而樊某提出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审理。其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 3.高级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法院对杨某、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 依据《刑诉解释》第33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二)项规定,“可能有错误”包括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情形。该规定第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儿条(现为第251条)第1款、第212条(现为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刑诉解释》第418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五)罪犯怀孕的;(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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