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甲骑车经过乙公司在小区内的某施工场地时,由于施工场地湿滑摔倒致骨折,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由于《民法通则》对“公共场所”没有界定,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施工场地是否属于《民法通则》中的“公共场所”产生争议。法官参考《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和

admin2020-12-08  33

问题 (2014年)甲骑车经过乙公司在小区内的某施工场地时,由于施工场地湿滑摔倒致骨折,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由于《民法通则》对“公共场所”没有界定,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施工场地是否属于《民法通则》中的“公共场所”产生争议。法官参考《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和多个地方性法规对“公共场所”的规定后,对“公共场所”作出解释,并据此判定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法官对“公共场所”的具体含义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
B、法官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
C、法官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
D、该案表明,同一个术语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均应作相同解释

答案A,C

解析 所谓“证成”,便是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从法律证成的角度看,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两个方面:
    ①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推理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这就是外部证成;
    ②推理规则本身是可靠的,这就是内部征成。
    对《民法通则》中“公共场所”这一概念的具体含义进行证成,很明显属于对法律推理的大前提的证立。是外部证成。A项正确。法官对“公共场所”这一概念的具体意义进行解释,很明显属于文义解释。在解释过程中,法官参考了《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和多个地方性法规对“公共场所”的规定,可见属于体系解释。B项错误,C项正确。同一个术语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含义自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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