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厂工人王海因伤害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在当天被告知可以聘请律师。王海当即表示聘请自己的挚友李洋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县公安局予以准许。案件移送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李洋经证人本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并分两次将材料的复印件交给了县检察院。开庭

admin2021-06-09  33

问题 某工厂工人王海因伤害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在当天被告知可以聘请律师。王海当即表示聘请自己的挚友李洋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县公安局予以准许。案件移送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李洋经证人本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并分两次将材料的复印件交给了县检察院。开庭审判前,王海要求李洋为其做无罪辩护,李洋认为自己没有这个能力,并决定不再担任王海的辩护人。县法院认为本案具有典型教育意义,决定公开审理此案,为了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诉讼程序合法,法院为王海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问题:(1)请分别指出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在上述诉讼活动中,哪些做法是不对的?说明理由(2)李洋的做法哪些是不正确的?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县公安局:准予不具备律师资格的人做辩护人是不对的。因为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具有律师资格的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不能聘请辩护人。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不具备律师资格的辩护人不能进行调查。在李洋第一次提交材料复印件时检察院就应制止,同时应向李洋宣布调查。材料无效。县法院;县法院无须为王海指定辩护人。因为王海不具备法定的“应当”或者“可以”为其指定辩护的情况,不为其指定辩护人也不违反诉讼程序。(2)李洋:在审查起诉阶段无权进行调查,有权拒绝担任王海的辩护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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