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熊某是高中的同学。高中毕业之后,李某参军到了部队,熊某则在农村种地。几年后,李某复员回家,并与熊某建立了恋爱关系。由于双方都已过了24周岁,所以,双方家庭敦促二人快点结婚。于是,2004年5月长假期间,双方在家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在仪式之后,开始以夫妻名

admin2014-05-30  34

问题 李某和熊某是高中的同学。高中毕业之后,李某参军到了部队,熊某则在农村种地。几年后,李某复员回家,并与熊某建立了恋爱关系。由于双方都已过了24周岁,所以,双方家庭敦促二人快点结婚。于是,2004年5月长假期间,双方在家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在仪式之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双方同居时已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直到2004年10月,双方才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2005年2月,双方因赡养对方的父母开始产生矛盾,李某并因此提出离婚。关于李某和熊某双方婚姻关系确定的时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婚姻关系开始的时间是双方明确建立恋爱关系的那一天
B、婚姻关系开始的时间是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的那一天
C、婚姻关系开始的时间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的那一天
D、婚姻关系开始的时间应由双方决定

答案2

解析 (1)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婚姻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本题中,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起算时间是从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的时间。而不是明确建立恋爱关系的那一天,也不是补办结婚登记的那一天。另外,婚姻关系的确定时间是依法确定,不是由双方决定。因此,ACD选项均是错误的,正确选项应是B。
   (2)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后果。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并没有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则不能形成夫妻关系。若双方因矛盾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又该如何处理?假设吴女与王男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于1995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2002年1月,双方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争议。吴女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针对类似情况,根据《婚姻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法院应区别对待,即: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就上述吴女要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之诉,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了结婚登记,法院则按照婚姻关系处理;如果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则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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