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李某在无组织机构和章程、无合格的教师、无标准的教学场所、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了“幼儿特长学习室”。据初步调查,从2008年下学期至2013年上学期,李某向家长共收取7538

admin2019-08-01  40

问题 2008年,李某在无组织机构和章程、无合格的教师、无标准的教学场所、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了“幼儿特长学习室”。据初步调查,从2008年下学期至2013年上学期,李某向家长共收取75380元,除去支出部分,李某私人办学违法所得达25000元。对李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于2009年4月和2012年4月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办“幼儿特长学习室”。但李某置若罔闻,拒不执行,因此,县教育局于2013年4月中旬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于5月4日依照法律程序,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强制停办。
    问题:县教育局为什么要责令李某停办“幼儿特长学习室”?

选项

答案县教育局责令李某停办“幼儿特长学习室”,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幼儿特长学习室”不具备相应的实体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李某没有履行相关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而李某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李某所办的“幼儿特长学习室”以营利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4)人民法院责令停办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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