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税率17%,2009年6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月初外购货物一批,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100万元,当期因管理不善该批货物1/5损耗;当期地震造成该批货物2/5损耗。 (2)外购的动力燃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0

admin2012-03-23  47

问题 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税率17%,2009年6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月初外购货物一批,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100万元,当期因管理不善该批货物1/5损耗;当期地震造成该批货物2/5损耗。
   (2)外购的动力燃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一部分用于应税项目,另一部分用于免税项目,无法分开核算。
   (3)销售应税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700万元,销售免税货物取得销售额30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选项

答案外购货物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自然灾害产生的货物损失,进项税可以抵扣,不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外购货物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100×1/5=100-20=80(万元)。 (2)外购动力燃料,即用于免税又用于应税,要剔除不得抵扣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0-50×300÷(700+300)=35(万元)(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3)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0+35=115(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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