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甲公司(位于北京市A区)与上海乙公司(位于上海市B区)签定一份购销根雕工艺品的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为北京甲公司住所地,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定后,上海乙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甲公司如期交付了根

admin2009-01-23  35

问题 北京甲公司(位于北京市A区)与上海乙公司(位于上海市B区)签定一份购销根雕工艺品的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为北京甲公司住所地,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定后,上海乙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甲公司如期交付了根雕工艺品,但北京甲公司迟迟不支付货款80万元,经过多次催要,未能解决,于是上海乙公司于2000年9月24日向合同履行地的北京A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由于担心北京法院地方保护,于9月25日又向合同约定的原告住所地,即上海B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次日又撤回该起诉。

选项 A、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B、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C、由两个法院协商解决
D、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1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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