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邱某,男,19岁。邱某12岁便辍学,经常与一些有违法犯罪的人混在一起,实施偷盗行为。16岁的时候,邱某随同他人入室盗窃被当场抓获。在侦查期间,被告人邱某在看守所同多个成年犯罪嫌疑人关押在一起,由于成年罪犯的教唆,学会制作万能钥匙和多种扒窃的方法,并学

admin2012-06-25  44

问题 被告人邱某,男,19岁。邱某12岁便辍学,经常与一些有违法犯罪的人混在一起,实施偷盗行为。16岁的时候,邱某随同他人入室盗窃被当场抓获。在侦查期间,被告人邱某在看守所同多个成年犯罪嫌疑人关押在一起,由于成年罪犯的教唆,学会制作万能钥匙和多种扒窃的方法,并学会了所谓的遇群众追赶时的“防身术”即暴力抗拒。邱某被逮捕后,在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律师没有到场的情况下,连续刑讯7次。后邱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邱某刑满释放后,无法找到正当的工作,仍然与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鬼混在一起。一次,邱某看到了在一搬家公司干活的狱友李某,邱某心有所动,于是也找了一家搬家公司“干活”。邱某在为被害人陈某(女,29岁)搬家时,了解到了陈某的基本情况:收入较高,离异独居。为陈某搬家后的第三天,邱某持刀入室盗窃,被陈某发现,邱某残忍地将陈某杀害,盗走陈某的金首饰、项链、现金等折合人民币三万元。邱某抢劫案件侦查终结后,经人民检察院分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问题:(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概念及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实行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2)结合邱某抢劫杀人案说明为什么要实行这样的方针和原则?

选项

答案(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指14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专门适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方针和原则,这一方针和原则,对刑事诉讼也同样适用,即在进行刑事诉讼、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同样必须以这一方针为指导,贯彻执行这一原则。(2)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之所以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的原因如下:①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国家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予厚望,这其中也包括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因此,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律专门规定了体现国家和人民寄予厚望的方针和原则。②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和生理上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如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时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可塑性较大等。促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往往比较复杂,同时如果教育得法,也容易转变过来。所以,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对策:这也完全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即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精神。③实践经验证明,只有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才能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使更多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转变过来。而主要依靠惩罚和打击的办法,并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甚至常常会起相反作用。因为这些未成年人涉世不深,不晓得利害,也很少顾及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应当将被拘留、被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拘留、被逮捕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羁押、分别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应当尽量避免把他们与屡教不改的惯犯、累犯和恶习很深的人关押在一起,以免未成年人受成年犯罪人的恶习感染和人身伤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应当争取时间,在较短的时间内结案,避免将未成年人长时间关押在看守所。实践证明,诉讼的时间越长,未成年人所承受的心理压力也越大,十分容易产生抵触情绪,犯罪心理和犯罪意识就有可能定型化、习惯化,这势必影响到今后的改造。从本案来看,被告人邱某从12岁便辍学,从小偷小摸发展到入室盗窃,再到入室抢劫、故意杀人,年仅19岁的邱某所走过的路得人们深思,其中的教训十分深刻而且沉痛:邱某入室盗窃被抓获后,在侦查期间,邱某与恶习较深的成年犯罪嫌疑人关押在一起,受到这些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思想的影响,性情变得凶残。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在不妨碍侦查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在讯问时应当尽可能地通知法定代理人和辩护律师到场,但司法机关没有这样,相反,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更是强化了其仇视社会的心理。邱某盗窃案在办案程序上的许多做法,均有悖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促使其逆反心理的形成和发展,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应当在刑事诉讼中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不仅是社会应当承担的义务,更是公安、司法机关不容推卸的责任。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9h7a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