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转变企业长期亏损的局面,市纺织厂(位于和平区)于2007年8月30日,以市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担保人向市河西区城市信用社贷款200万元,合同在河西区签订,后纺织厂用贷款购买了一套德国产的纺织生产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息为9.6‰。

admin2016-01-16  34

问题 为了转变企业长期亏损的局面,市纺织厂(位于和平区)于2007年8月30日,以市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担保人向市河西区城市信用社贷款200万元,合同在河西区签订,后纺织厂用贷款购买了一套德国产的纺织生产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息为9.6‰。由于市纺织厂的技术力量不够,结果导致该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转,直到2008年4月仍无法归还信用社的贷款及利息。后信用社多次与市纺织厂交涉未果,信用社得知市纺织厂已将生产线转卖,且资金已用。于是信用社2008年4月29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河东区滨河路20号刚刚建成的一座正在出售的价值1亿元的写字楼。问:
河东区人民法院能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滨河路20号的写字楼?为什么?

选项

答案河东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但不能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公司位于滨河路20号的写字楼。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保全的范围应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以本案的保全范围应当大体相当于市纺织厂拖欠的200万元贷款及利息,而该写字楼价值亿元,远远超出请求范围,不应查封此写字楼,而应查封或扣押与请求范围相当的市纺织厂或房地产公司的其他财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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