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表述不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

admin2020-11-05  32

问题 (2006年)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表述不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

选项 A、只要是有关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的纠纷,就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B、如果当事人有协议约定,仲裁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C、仲裁庭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时,无权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有效性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
D、由三人组成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有可能根据一个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答案A,C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是所有当事人的纠纷都能够通过仲裁解决,故A项错误。
《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故B项正确。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仲裁庭有权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故C项错误。
《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为否定命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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