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去参加朋友的婚礼,向李某借相机一部,用毕张某将相机带回家。方某见此相机,执意要以4000元买下,张某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方某。不久,方某因手头拮据又向王某以3000元出卖该相机。王某见此相机眼熟,便向方某询问,方某如实

admin2013-08-13  33

问题 张某、王某去参加朋友的婚礼,向李某借相机一部,用毕张某将相机带回家。方某见此相机,执意要以4000元买下,张某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方某。不久,方某因手头拮据又向王某以3000元出卖该相机。王某见此相机眼熟,便向方某询问,方某如实相告,王某遂将之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    )

选项 A、张某
B、王某
C、李某
D、方某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张某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相机卖给善意第三人方某且已经交付,虽然张某是无权处分行为,但方某对该相机的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该相机的所有权人就是方某。方某再将相机卖给王某的行为,是对相机的有权处分,王某虽然询问并得知了实际情况,但并不妨碍方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故王某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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