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某星期天,甲运输公司司机乙在为公司拉货时,因为饮酒,开车将丙撞成重伤,乙肇事后逃跑。丙躺于地,神志不清,丁路过,见状,拦起一辆出租车,掏出50元给(个体)司机戊,要求司机将伤者拉往己医院救治,司机答应,并将丙拉到该医院门诊室,值班医生庚在二楼

admin2008-12-16  21

问题 2004年6月某星期天,甲运输公司司机乙在为公司拉货时,因为饮酒,开车将丙撞成重伤,乙肇事后逃跑。丙躺于地,神志不清,丁路过,见状,拦起一辆出租车,掏出50元给(个体)司机戊,要求司机将伤者拉往己医院救治,司机答应,并将丙拉到该医院门诊室,值班医生庚在二楼打牌,戊见无人,遂将丙置于门诊室,离开。等值班医生打完牌回到门诊室时,丙已死亡。其妻丑起诉于法院。经医学鉴定,医治延误是丙死亡的原因之一。
   问:

选项

答案应该,乙应就甲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为乙酒后驾车,对肇事事实具有重大过失,虽然乙为甲公司雇用的职员,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故乙应就甲承担的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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