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钱某于1989年9月2日出生。2007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2008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已经工作的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admin2021-12-19  32

问题 高中生钱某于1989年9月2日出生。2007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2008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已经工作的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选项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十八周岁,钱父作为监护人应对钱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答案A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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