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在计算200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在税前进行丁扣除。但税务机关认为,甲企业110万元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并作出了补缴企业所得税36.3万元的决定。甲企业不服,拒绝补缴税款。 要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admin2009-02-15  23

问题 甲企业在计算200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在税前进行丁扣除。但税务机关认为,甲企业110万元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并作出了补缴企业所得税36.3万元的决定。甲企业不服,拒绝补缴税款。
   要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和税收征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税务机关认为“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企业拒绝补缴税款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如果甲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补税决定不服,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选项

答案(1)税务机关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规定的坏账准备外,其他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2)甲企业拒绝补缴税款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执行税务机关的决定。 (3)在补缴税款后,如果甲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补税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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