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田黄石一块,被好友乙借去观赏。不料,甲因车祸死亡。甲死后,乙擅自将该田黄石以10000元卖给丙。丙系著名篆刻家,将该田黄石雕成印章一枚,以10万元价格转售于丁。丁因经营困难向戊借款10万元,以该印章质押于戊作为担保。戊未经丁同意,将该印章转质于己,取得

admin2008-12-16  31

问题 甲有田黄石一块,被好友乙借去观赏。不料,甲因车祸死亡。甲死后,乙擅自将该田黄石以10000元卖给丙。丙系著名篆刻家,将该田黄石雕成印章一枚,以10万元价格转售于丁。丁因经营困难向戊借款10万元,以该印章质押于戊作为担保。戊未经丁同意,将该印章转质于己,取得借款15万元。己之妻庚擅将该印章与辛交换一对手镯。辛系到民间收集古玩的商人。走后无处寻找。经鉴定,该手镯值3000元。为此,己之妻精神失常。因甲的继承人向丙要求返还田黄石不得而引发纠纷。
   根据上述案情,请评述本案。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选项

答案 1.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其复杂。甲与乙之间存在借用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无权处分所形成,该合同效力如何,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丙与丁之间存在买疼印章的合同关系。丁与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和质押关系。戊与己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和转质关系。己之妻与辛之间的互易关系。 2.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关系效力如何,在学理亡存在争议:有有效说、无效说和效力未定说。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其合同效力如何,有效说认为,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只是受让人能否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是效力未定的。如果尤权处分人取得该受让物的所有权,或者得到了原所有权人的补充授权,则受让人取得该受让物的所有权,否则,受让人不能取得该受让物的所有权。无效说认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该合同效力本身是无效的,因此,受让人不能取得该受让物的所有权。如果无权处分人取得该受让物的所有权,或得到原所有人的补充授权,则形成一种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依据新的合同关系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效力未定说认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未定,如果无权处分人取得该受让物的所有权,或者得到原所有人的补充授权,则合同自始有效,否则合同无效,受让人也不能取得该受让物的所有权。 3.丙对该印章是否享有所有权。结合本案交代的案情,乙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并未得到甲的继承人的追认,乙也未取得该田黄石的所有权,这就存在一个问题,丙对田黄石的加工行为能否取得该印章的所有权?依据民法理沦,所说加工是指用他人的材料加工成一个新物,该新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如何,应以加工行为的价值和材料的价值的多少来决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材料的价值高于加工的价值的,应由材料所有人取得所有权,材料所有人应当给加工人相应的补偿;如果加工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则应由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材料所有人相应的补偿。结合本案,加工的价值明显高于材料的价值,所以,丙取得该印章的所有权无疑。由于丙已向乙支付了价款,虽然乙不为真正的所有人,应当说丙已支付了该材料的价款。如果乙与丙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则不免除丙赔偿甲的材料价值的责任。如果乙和丙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则应由乙赔偿甲的继承人材料价值。闲为乙的获益是不当得利。如果乙所得的材料价值少于该材料的本身的价值,则丙对甲的继承人负有补偿责任。 4.己之妻与辛之间的互易行为的性质如何?根据本案交代,该印章的价值为10万元,其交换物的价值为3000元,该行为应如何定性,可能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乃至合法行为等不同观点。如果辛利用己之妻没有经验,不能认识该印章的价值和该手镯的价值,并与其进行交易,则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如果辛自己也不知道该印章的价值,误以为该印章的价值与该手镯的价值相当,则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如果辛知道该印章的价值,而吹嘘自己手镯的 价值与印章的价值相当,导致己之妻相信该手镯的价值为10万元左右,则可以认定为欺诈。无论是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己均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权,否则该行为有效。由于辛下落不明,导致已无法行使撤销权,而撤销权属于形成权,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己的权利在民法上是难以得到救济的。 5.辛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正如上述第4点所述,己在民法上是难以得到救济的,但正如诗云:“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己可以通过刑法手段使辛的行为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辛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所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个人诈骗公私财物的,2000—4000元为数额较大,个人骗取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节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于数额巨大,或者有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辛的行为在刑法上既构成数额巨大,又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追究辛的刑事责任是无疑的。辛由此所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受害人。 6.甲的继承人的财产权救济问题。甲的继承人要求返还田黄石已不可能,但对失去该田黄石所造成的损失,可要求乙进行赔偿;如果乙与丙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则可要求乙和丙负连带责任。如果丙所支付给乙的价金明显低于该田黄石的价值,甲的继承人可要求丙负补充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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