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和护肤护发品 (非应税消费品),其2012年10月份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月初以赊销方式销售化妆品一批,不含税价款360000元,合同约定本月底收回全部货款,月底实际收到不含税

admin2014-03-22  47

问题 甲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和护肤护发品 (非应税消费品),其2012年10月份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月初以赊销方式销售化妆品一批,不含税价款360000元,合同约定本月底收回全部货款,月底实际收到不含税价款300000元;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化妆品一批,不含税价款240000元,合同约定本月收回50%的货款,余款下月收回,本期实际收到不含税价款100000元;月底以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化妆品一批,不含税价款35000元,已在银行办妥托收手续,款项尚未收到。上述货物均已发出。
  (2)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化妆品一批,不含税价款1200000元,因购买方购货数量较大,给予其9折的价格优惠,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又因购买方一次性付清货款,给予其价格优惠降至8折,实际收到不含税价款960000元。
  (3)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0元、增值税51000元;将该批材料全部发往乙企业委托其加工一批化妆品,本月加工完毕,全部收回,其消费税已由乙企业代收代缴。支付加工费,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加工费8000元、辅助材料4800元;乙企业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4)本月收回的委托乙企业加工的化妆品中,80%直接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剩余20%发放给本厂职工个人。
  (5)因质量原因,某客户上月购买的化妆品在本月发生部分退货,退还不含税价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收到该客户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给某商场化妆品2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000元;同时每件化妆品赠送一套护肤护发品,该护肤护发品每套不含税售价50元。货物均已发出。
  (7)销售特制高级化妆品500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另开普通发票收取包装费4914元,另开收据收取包装物押金6084元,该押金单独核算,双方约定包装物两个月后退还;支付销售货物运费2000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
  (8)发出自产化妆品600件换取生产资料800公斤,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20000元,增值税20400元。同类化妆品最高不含税售价220元/件,平均不含税售价200元/件。
  (9)将自产护肤护发品一批用于集体福利,实际生产成本25000元;将成套化妆品一批用于广告,实际生产成本20000元。货物已全部发出,均无同类产品售价。
  (10)上期增值税留抵税额125400元。其他相关资料:化妆品成本利润率为5%;护肤护发品成本利润率为10%;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退回该厂的化妆品,由税务机关返还已经征收的消费税税款;相关票据在当月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问题:
计算甲厂3月份应退还的消费税。

选项

答案甲厂3月份应退还的消费税:应退消费税=20000×30%=6000(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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