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3/46)

admin2021-05-28  35

问题 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3/46)

选项 A、支付令不能留置送达,法官的送达无效
B、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是10天,陈某的异议不发生效力
C、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D、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

答案D

解析 选项A错误:《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据此规定,陈某的异议在法定期间(15日内),可以发生效力。
    选项C错误: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的书面异议,只进行形式审查,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即不必进行实体审查,所以C项中陈某的异议成立。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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