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贪污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4-10-17  37

问题 下列关于贪污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自己保管的财物,采用盗窃的方式将财物窃取,后伪造作案现场,谎称失窃。甲构成贪污罪
B、甲(非国家工作人员)为某国有上市公司财务主管,乙(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的财务。甲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之便,共同侵吞公司财产50万元。甲构成职务侵占罪,乙构成贪污罪
C、甲系国有公司财务负责人,其利用职务之便做假账,将本单位银行存款10万元转入妻子账户,在尚未将赃款提走时,被单位发现,甲构成贪污罪既遂
D、甲是某县规划局局长,私自挪用公款20万用于炒股,后因股价下跌,甲无力偿还,甲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应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答案A,C

解析 A项中,甲虽然是使用盗窃的手段占有自己保管的财物,但实质上仍属于利用其作为出纳保管公私财物的职务便利才获取了财物,属于对自己管理的财产监守自盗的行为。故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二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B项中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应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因甲的职务高于乙,且乙_直接受甲的领导,由此认定甲是本次犯罪的主犯,因而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故B错误。刑法理论关于贪污罪既遂的认定以失控说为判定标准,即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即认定为既遂。故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故此种情形依旧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不转化为贪污罪。D项甲因为客观没有能力退还,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9QCn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