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0日受理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2012年3月1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下列情况中,人民法院应该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的是( )。

admin2016-12-22  32

问题 A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0日受理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2012年3月1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下列情况中,人民法院应该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的是(    )。

选项 A、2014年2月1日,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该财产数量足以支付分配费用
B、2013年10月1日,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但该财产数量不足支付分配费用
C、2014年5月1日,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该财产数量足以支付分配费用
D、2014年3月1日,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该财产数量不足支付分配费用

答案A

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发现依法有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和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人和侵占企业财产行为而应当追回的财产的;(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上述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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