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下列哪些类型的股票?  

admin2012-08-16  35

问题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下列哪些类型的股票?  

选项 A、普通股和优先股  
B、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C、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D、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公司法规定的关于股份种类的知识。
  股份对公司而言,是指以货币价值量计算的均等的资本单位或单位资本;对股东而言,是指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在公司法理论和实践上将股份分为以下四种:
(1)普通股、优先股、后配股。其中普通股是指在不存在特别股(即优先股、后配股)的情况下,全体股东享有的权利平等的股份;在存在特别股的情况下,是指后于优先股而先于后配股获得利润分配的股份。优先股是指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份发行条件,享有利润分配优先权的股份。即公司分配利润时,首先偿付优先股的股息,如有剩余再分配给普通股。后配股就是最后享受利润分配的股份。在存在后配股的情况下,通常是在向普通股偿付股息后,将剩余利润的全部或部分分配给后配股。我国公司法尚无特别股的具体规定,但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可见我国立法并不排除设立特别股的可能。
(2)记名股、无记名股。记名股是将股东姓名记载于股票的股份。无记名股是指不将股东姓名记载于股票的股份。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
(3)额面股、无额面股。额面股又称票面金额股、面值股,是指股票票面标明一定金额的股份。额面股的票面金额必须一律相同,其次发行的价格和条件也应当相同。额面股的发行价格可以等于或高于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公司法一百三十一条对额面股作了规定。无额面股是指股票不标明金额,只标明每股占公司资本的比例,故又称比例股。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股票应当载明票面金额的规定,实际上等于禁止在我国发行无额面股。故选项C应予排除。
(4)表决权股、无表决权股。表决权股是指享有表决权的股份。公司法奉行一股一权原则,故通常的表决权股为单一表决权股。但在有些国家,也允许以章程设定多重表决权股。较为常见的现象是所谓管理股,即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享有两个或多个表决权。无表决权股是指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份。这也属于一股一权原则的例外,通常由公司章程设定。常见的无表决权股有无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持股超过章程规定限额的部分、公司自己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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