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原是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于1995年4月4日至18日,先后利用其个入持有的信用卡,共透支银行款50万元。后甲某于1995年5月19日至1998年10月7日,先后归还透支款29万余元。尚差21万余元没有归还。至案发时止,甲某仍无法归还透支款。对甲的行为

admin2016-06-27  42

问题 甲某原是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于1995年4月4日至18日,先后利用其个入持有的信用卡,共透支银行款50万元。后甲某于1995年5月19日至1998年10月7日,先后归还透支款29万余元。尚差21万余元没有归还。至案发时止,甲某仍无法归还透支款。对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某构成诈骗罪
B、甲某构成恶意透支罪
C、甲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借贷纠纷

答案C

解析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例中,甲某的行为属上述情形中的恶意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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