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A公司与澳门B公司就买卖合同发生纠纷。A公司先在内地法院提起诉讼,不久B公司又在澳门法院提起诉讼。B公司取得胜诉判决后,向内地法院请求认可与执行澳门法院判决,而内地法院尚未审理完结A公司提起的诉讼。对此,内地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dmin2021-06-28  35

问题 内地A公司与澳门B公司就买卖合同发生纠纷。A公司先在内地法院提起诉讼,不久B公司又在澳门法院提起诉讼。B公司取得胜诉判决后,向内地法院请求认可与执行澳门法院判决,而内地法院尚未审理完结A公司提起的诉讼。对此,内地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

选项 A、应不予认可澳门法院判决
B、应认可执行澳门法院判决
C、应终止审理A公司提起的诉讼
D、应就该判决认可事宜会商澳门法院

答案A

解析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11条规定:“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二)在被请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诉讼,该诉讼先于待认可判决的诉讼提起,且被请求方法院具有管辖权……”本题情形属于前述第二种,也就是说,内地法院应裁定不予认可。因此,A选项做法正确,B、C、D选项均错误。其中,B选项为重点干扰项,需要考生着重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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