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dmin2012-03-29  36

问题 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选项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B,C,D

解析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A选项:甲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杀人意图,成立犯罪中止(预备阶段)。但是共同犯罪人李某不成立犯罪中止,因为李某并不是自动放弃杀人,而是由于实行者的放弃行为使其不能达到杀人的目的,属于犯罪预备。故A项正确。B选项:乙在杀人过程中心生怜悯,产生了悔意,自动停止了犯罪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出现,符合中止的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因而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中止。故B项错误。C选项:丙对王某猛砍20刀的行为,从题目中无法准确认定是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是故意伤害的行为,假如猛砍的是王某的腿部,则丙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既遂;依据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既遂以后的自动恢复原状行为、抢救行为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假如丙砍的是王某的头部,应认定为故意杀人。但如果成立故意杀人的犯罪中止,则必须符合中止的有效性要求,即将王某送到医院后,王某经抢救未死。但案例中并未给出此结果,所以无法认定故意杀人的犯罪中止。故C项错误。D选项:虽然没有丁的救助行为李四也不会死,但犯罪人丁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即所谓“能达目的而不欲”,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要求,成立犯罪中止。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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