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中山大学2011年研]

admin2022-09-19  47

问题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中山大学2011年研]

选项

答案(1)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条件,是不承担责任的特别事由。 (2)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类型: ①正当理由: a.依法执行公务。依法执行公务行为指侵权行为是依照法律授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按照国家形成理论,国家未保障社会成员整体的利益而行使一定公共职能,在这过程中导致的社会个体损失是公共权力行使的代价,该受害人应当容忍。该行为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有合法根据; 第二,必须有合法程序; 第三,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必须为执行公务所必需。 b.受害人的同意。又称自甘风险,是指在不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受害人于损害发生前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不利后果的行为。其特征包括: 第一,受害人自愿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包括明示和默示自愿;在默示推定时,采严格解释。 第二,受害人承担的不利后果不得超出其自愿承担的范围。 第三,该表示不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 第四,在不利后果发生前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损害后果发生后的同意为受害人对加害人侵权责任的事后免除,而非受害人同意。 ②外来原因: a.不可抗力。《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b.意外事件。指通常情况下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小概率事件。由于意外事件无法预见导致其无法避免或者避免成本过高,因此意外事件可作为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c.受害人过错。《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若受害人过错导致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没有过错,那么行为人对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都有过错,适用过错相抵规则。 d.第三人过错。《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三人过错导致的行为是损失发生的唯一原因,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在过错责任情况下,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行为人仍承担责任,第三人的行为可能导致行为人的责任减轻或免除。若第三人和行为人都存在过错则各自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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