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打工,无人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出塘并将鱼运到市场上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

admin2013-08-14  40

问题 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打工,无人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出塘并将鱼运到市场上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及卖鱼所花费的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 问:
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选项

答案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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