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软件公司参与开发管理系统软件的程序员张某,辞职到另一公司任职,于是该项目负责人将该管理系统软件上开发者的署名更改为李某(接张某工作)。该项目负责人的行为( )。

admin2021-01-12  49

问题 某软件公司参与开发管理系统软件的程序员张某,辞职到另一公司任职,于是该项目负责人将该管理系统软件上开发者的署名更改为李某(接张某工作)。该项目负责人的行为(    )。

选项 A、侵犯了张某开发者身份权(署名权)
B、不构成侵权,因为程序员张某不是软件著作权人
C、只是行使管理者的权利,不构成侵权
D、不构成侵权,因为程序员张某现已不是项目组成员

答案A

解析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署名权是指软件开发者为表明身份在自己开发的软件原件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署名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不同软件来自不同开发者这一事实不被人混淆,署名即是标记,旨在区别,区别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署名彰显了开发者与软件之间存在关系的客观事实。因此,行使署名权应当奉行诚实的原则,应当符合有效法律行为的要件,否则会导致署名无效的后果。
    署名权只能是真正的开发者和被视同开发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团体才有资格享有,其他任何个人、单位和组织不得行使此项权利。所以,署名权还隐含着另一种权利,即开发者资格权。法律保护署名权,意味着法律禁止任何未参加开发人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开发者身份权即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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