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王、李、赵四人为某厂职工,从2006年起四被告携带工具到电厂盗割高压线,其中一次盗割的是尚未交付使用的高压线,另外三次盗割的是已经交付使用的高压线。在共同犯罪中,赵某参与盗割尚未使用的高压线一次,被告王、张、李各参与盗割已经交付使用的高压线三次。上述被

admin2013-10-30  41

问题 张、王、李、赵四人为某厂职工,从2006年起四被告携带工具到电厂盗割高压线,其中一次盗割的是尚未交付使用的高压线,另外三次盗割的是已经交付使用的高压线。在共同犯罪中,赵某参与盗割尚未使用的高压线一次,被告王、张、李各参与盗割已经交付使用的高压线三次。上述被告人每次作案后,由赵先将高压线藏在家中,然后再开车将赃物运走卖掉,赃款被同挥霍。
法院根据刑法的有关理论,对张、王的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

选项 A、按牵连犯处罚
B、按吸收犯处罚
C、按连续犯处罚
D、数罪并罚

答案D

解析 由于盗割使用中的和尚未使用的电线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各自具有相互独立的犯罪目的,侵害不同的犯罪客体,因此应当分别定罪,数罪并罚,而不应按一罪处理,排除A、B、C三项,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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