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9/2/51)

admin2021-01-31  24

问题 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9/2/51)

选项 A、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
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答案C,D

解析 选项A,考查“入户”(非法侵入住宅罪)在盗窃罪中的地位。刑法并未将入户盗窃规定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入户盗窃行为,虽触犯两罪,但在罪数上一般认为是吸收犯,只宣判为盗窃罪一罪,也只是基本犯。
BCD三选项,考查帮助犯。
(1)帮助犯的成立要求帮助行为、帮助故意。根据共犯处罚根据的惹起说,帮助行为对于实行行为可能具有物理或者心理的促进作用即可。帮助行为并不需要对实行行为是必要的(无需具备条件关系),只在提供帮助之时对于实行行为有促进作用(使实行更为便利),就可认为其行为是帮助行为。
(2)帮助犯的成立也不要求帮助者提供的帮助条件客观上被实行犯使用;对于物理帮助行为而言,即使帮助者的物理帮助作用在事实上没有发挥作用,但只要有发挥作用、促进实行的可能性,帮助犯就能成立。
(3)当然,如实行犯有利用帮助条件的可能性,但未实际利用帮助条件而造成危害结
果的,不能认为帮助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此时帮助犯虽可成立,但只能构成犯罪未遂,而不构成犯罪既遂。
(4)《刑法》第27条规定,帮助犯是从犯。本案的情形,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正犯(主犯),丙是帮助犯。甲构成犯罪既遂,丙构成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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