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卷一第33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3月25日向申请人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4个月内答复。申请人于2005年4月1日收到该通知书,如果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则下列哪些做法是符合规定的?

admin2018-06-28  55

问题 (2007年卷一第33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3月25日向申请人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4个月内答复。申请人于2005年4月1日收到该通知书,如果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则下列哪些做法是符合规定的?

选项 A、申请人于2005年7月31日提出延期2个月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请求,并同时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
B、申请人于2005年5月29日提出延期3个月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请求,并于提出延期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了延长期限请求费
C、申请人于2005年7月31日提出延期1个月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请求,并于8月1日缴纳了延长期限请求费
D、申请人于2005年7月1日提出延期2个月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请求,并于提出延期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了延长期限请求费

答案A,C,D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A.C.D.《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3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并且《专利审查指南2010》5-7-2.1“期限的起算日”之(2)“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中规定:“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例如,审查员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中请的期限(指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法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计算。推定收到日为自专利局发出文件之日(该日期记载在通知和决定上)起满十五日。”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5-7-4.1“延长期限请求”中规定:“请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以月计算。”申请人最迟应自2005年8月9日办理有关手续。故选项A、C、D正确,符合题意。
    B.《专利审查指南2010》5-7-1.2“延长期限请求的批准”中规定:“延长的期限不足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故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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