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无须预交案件受理费?( )

admin2022-05-18  29

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无须预交案件受理费?(          )

选项 A、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
B、破产还债案件
C、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D、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

答案A,B,C

解析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94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4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因此A项无须预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2条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B项无须预交。《交纳办法》第20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C项无须预交,C正确;《交纳办法》第23条规定,依照本办法第9条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因此,当事人申请再审时仍须正常交纳诉讼费用,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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