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公诉意见书。  许××,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市××区黄河路58号。许××因补贴发放事宜与居委会工作人员王××不和。某日,被告人许××的

admin2022-04-30  89

问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公诉意见书。
 许××,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市××区黄河路58号。许××因补贴发放事宜与居委会工作人员王××不和。某日,被告人许××的妻子在居委会与被害人王××因琐事发生争吵,许××得知后即窜至居委会办公室,打了被害人两个耳光,致其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伤情为轻伤。许××于当日到当地派出所自首。相关证据有:①接报案记录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②现场监控录像;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④被害人陈述;⑤证人证言;⑥被告人供述。××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13]6号起诉书对许××提起公诉,××市××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9日开庭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李××、陈××出庭公诉。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选项

答案          ××市××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许××。  案由:故意伤害。  起诉书号:××检刑诉[2013]6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们受××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1)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许××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宣读了报案记录及查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监控录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应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予以采纳。现有各项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人许××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2)处理意见。被告人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3)社会危害性和教训。被告人因与被害人之前就有矛盾,在其妻子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即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希望被告人能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积极悔罪。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李××陈××                         2013年3月9日当庭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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