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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卷三第4题)下述有关优先权要求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2004年卷三第4题)下述有关优先权要求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dmin
2018-06-28
17
问题
(2004年卷三第4题)下述有关优先权要求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选项
A、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出书面声明,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B、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未与明在先申请日、申请号之一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C、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在缴纳宽限赞用后,可以在自后一申请的申请日起4个月期限届满前补交
D、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以首先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复印件,并在缴纳宽限费后,在自后一申请之同起4个月期限届满前补交原件
答案
B
解析
A.根据《专利法》第30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1-1-6.2.1.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规定:“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故选项A错误,不符合题意。
B.《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1条第2款规定:“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专利审查指南2010》1-1-6 2.2.2“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规定:“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即中国)。未写明或者错写上述各项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故选项B正确,符合题意。
C.D.《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1款、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如果是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恢复权利,时间为“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故选项C、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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