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甲公司净资产700万,其和乙、丙、丁、戊四家公司拟设立腾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甲出资400万;乙以其部分资产作价出资,其中厂房作价200万,专利技术作价.100万;丙以其商标作价200万作为出资;丁和戍分别出资300万。其余资本向

admin2013-06-09  18

问题 2004年,甲公司净资产700万,其和乙、丙、丁、戊四家公司拟设立腾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甲出资400万;乙以其部分资产作价出资,其中厂房作价200万,专利技术作价.100万;丙以其商标作价200万作为出资;丁和戍分别出资300万。其余资本向社会募集,每股面值1元,采取溢价发行,每股1.2元。募集股份过程中,由于电脑发生技术性错误,以每股0.2元的价格成交。证券交易所发现后,决定暂停该股票的交易,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并确认已进行的交易无效。已购买该股票的大股东黄某不服,认为证券交易所无权停止交易,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交易有效。公司设立过程中,戍公司以该投资未经股东会讨论为由,决定撤回出资。其他发起人坚决不同意。招股说明书确定的截止期限届满时,只募集了2000万。各发起人决定不再设立该公司。
  问题:

选项

答案发起设立该公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1)甲公司对外转投资数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2)发起人出资仅占注册资本的30%(1500÷5000),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解析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甲公司净资产700万,其在腾达有限公司中的投资400万,超过了 50%,因而是不合法的。
  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对发起人的出资做了限定,即《公司法》第83条的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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