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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dmin
2008-11-28
63
问题
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内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答案
A,B,C
解析
甲乙企业的借贷合同属于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但是甲企业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乙企业偿还20万元的本金。不当得利之债属于合法债权,甲可以据此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选项A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本题中乙只向丙发出了催收通知书,未以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因此甲仍然可以行使代位权。选项B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因此,甲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该以丙为被告,将乙作为第三人。选项C错误。甲提起诉讼依据的是法律规定的代位权,乙丙之间的仲裁条款不能影响甲的法定代位权的行使。选项D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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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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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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