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dmin2011-05-18  39

问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选项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需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丁是公司成立后加入的,并非发起人股东,因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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