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2004年4月1日,甲女(22周岁)和乙男(26周岁)在教堂举行过婚礼,并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由于双方感情发生变化,2007年8月1 日开始两人便分居生活。分居期间,甲女的父亲去世,甲女依法继承父亲的房屋。2008年1月13日

admin2009-11-26  44

问题 案例四:2004年4月1日,甲女(22周岁)和乙男(26周岁)在教堂举行过婚礼,并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由于双方感情发生变化,2007年8月1 日开始两人便分居生活。分居期间,甲女的父亲去世,甲女依法继承父亲的房屋。2008年1月13日,甲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告知乙女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结婚登记,但乙女未补办。
根据案例四,回答下列题目:
甲女和乙男在2004年4月1 13至2007年8月1日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  )。

选项 A、按照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B、收为国有
C、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
D、按照一般共有原则处理

答案D

解析 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共同共有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存在,比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甲乙二人之间没有共同共有关系存在的基础,应当按照一般共有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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