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作为招标人,就一工程项目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乙公司向甲公司寄发了投标书。后乙公司中标,甲公司向乙公司寄发了中标通知书。下列关于该事例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dmin2017-06-05  37

问题 甲公司作为招标人,就一工程项目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乙公司向甲公司寄发了投标书。后乙公司中标,甲公司向乙公司寄发了中标通知书。下列关于该事例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选项 A、乙公司向甲公司寄发投标书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
B、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乙公司时起,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
C、中标通知书寄出后,甲公司如确有特殊情况可以修改部分中标项目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D、乙公司中标后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并由分包人对招标人负责

答案B,C,D

解析 从合同法理论而言,招标属要约邀请,投标属要约,中标通知书则属承诺。因此选项A表述正确;但是,合同法上的承诺在到达要约人之前是可以撤回的,而合同的成立时间也以承诺的到达为准。在这一点上,这和招标投标不同。《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中标通知寄出了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选项B的表述是错误的,C自然也错误;《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由此,选项 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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