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甲、乙、丙、丁设立了A普通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10年2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

admin2018-01-31  37

问题 2010年9月,甲、乙、丙、丁设立了A普通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10年2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
    2011年4月,该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B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因联系上的便利,且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丙个人财产清偿货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不以其他合伙人同意为条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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