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大型矿山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纳税期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13年5月北京市国税局派员对其2012年1月~2013年4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2年5月份有一笔销售铁矿石业务,和对方签订销售合同注明不含增值税的价款500

admin2014-02-24  27

问题 某国有大型矿山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纳税期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13年5月北京市国税局派员对其2012年1月~2013年4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2年5月份有一笔销售铁矿石业务,和对方签订销售合同注明不含增值税的价款500万元,增值税款85万元,企业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数585万元,同时合同约定,购货方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否则需要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因购货方延后付款,收到购货方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605万元,收到汇票后大型矿山直接向银行承兑。该矿山对该笔业务故意按500万作为计税基础申报的销项税额为85万元。  税务检查人员认为该矿山应该按照605万元的含税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经稽查相应程序,税务局于2013年5月15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派员送达该矿山,要求企业在15日内补缴增值税29059.83元,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企业未提出听证的要求,2013年5月18日,税务局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处罚决定后,企业于2013年6月16日到税务机关办理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手续,被税务机关加处罚款6102.56元。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补税、缴纳滞纳金、罚款和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欲聘请信达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其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要求:
  (1)判断北京市国税局及相关人员作出的各项处理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如果可以提起复议,应该向哪个税务机关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简要说明理由。
  (3)信达税务师事务所可否代理其税务行政复议?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师事务所应向客户提出何种建议?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①税务检查人员认为该矿山应该按照605万元的含税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是正确的。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矿山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中超过发票金额的20万元实际上是违约金,所以。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应当补缴增值税=200000÷(1+17%)×17%=29059.83(元)。 ②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增值税29059.83元,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是正确的,因为该项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③企业于2013年6月16日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时,被税务机关加处罚款6102.56元是正确的,因为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企业在2013年6月16日缴纳罚款时加处罚款=29059.83×50%×14×3%=6102.56(元) (2)①可以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因为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中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和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②纳税人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即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事项的委托,《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代理范围之一。鉴于税务机关的处罚并无差错,应建议委托人接受处罚而不是接受委托去进行税务行政复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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