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五人是同事。一日,甲得知某储蓄所保卫工作非常松懈,就约乙、丙、丁、戊四人同去“弄点钱用”。戊说:“你们要弄你们弄。”甲说:“你不去,我们四人去。"四人在作案中,杀死两名储蓄所工作人员,杀伤一人,抢得现金23万多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

admin2014-12-08  44

问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是同事。一日,甲得知某储蓄所保卫工作非常松懈,就约乙、丙、丁、戊四人同去“弄点钱用”。戊说:“你们要弄你们弄。”甲说:“你不去,我们四人去。"四人在作案中,杀死两名储蓄所工作人员,杀伤一人,抢得现金23万多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立案侦查。问题:
乙要求委托余某、肖某、戊三人共同为自己辩护,因为三人都是乙的好朋友。余某,男。无固定职业,三年前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余某仍然不服,屡次申诉减免。经查。对余某的定罪量刑完全正确。但余某不思悔改,现刑满刚释放,又到处告状,成了告状专业户。肖某,女,人称“肖铁嘴",该人能说会道,但心术不正,一年前因煽动群众拒不缴纳税款,构成妨碍公务罪,被判处管制两年,至今尚未执行完毕。人民检察院认为,余某有前科劣迹,又喜欢胡缠乱搅;肖某正在被执行刑罚;戊只能作证人,所以,不允许三人为乙辩护。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

选项

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乙只能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乙要求三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肖某不得担任辩护人。检察机关不允许肖某为乙辩护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正确的。余某虽有前科但目前未被限制人身自由可担任辩护人,故检察机关不允许其为乙辩护的理由不能成立。而戊由于证人优先,也不得作辩护人,故检察院不同意乙委托戊作辩护人是正确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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