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废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84题)

admin2021-05-31  31

问题 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废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84题)

选项 A、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
B、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
C、不服一审判决,李虹的上诉期为15天,琼斯的上诉期为30天
D、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答案B,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争规定的限制。涉外民事诉讼没有审限的规定,A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涉外送达方式针对的对象是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李虹与琼斯在中国境内居住,因此对二人的送达都适用国内送达方式,是相同的。B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涉外期间的适用主体是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本案中李虹与琼斯在中国境内居住,其上诉和答辩期均适用15日的国内民事诉讼的期间规定。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涉外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但委托个人代为诉讼没有国籍限制。D项正确。    本题应选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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