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人民政府(办公地点位于B区)发布《专题会议纪要》,其第5条规定:为保证规划区内的正常营运,城市公交在该区内开通的若干线路免交相关交通规费。按照这一规定,市公交公司(办公地点位于C区)在规划区内开通的公交5路汽车就可以享受免交交通规费的待遇。甲(住址在D

admin2013-01-18  54

问题 A市人民政府(办公地点位于B区)发布《专题会议纪要》,其第5条规定:为保证规划区内的正常营运,城市公交在该区内开通的若干线路免交相关交通规费。按照这一规定,市公交公司(办公地点位于C区)在规划区内开通的公交5路汽车就可以享受免交交通规费的待遇。甲(住址在D区)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客运经营户,其营运路线与公交5路重叠,但仍被要求交纳交通规费。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分析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关于甲的诉讼资格的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因为甲不是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特定对象,所以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B、因为甲与该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C、甲不能直接以原告资格起诉,但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D、甲不具有原告资格

答案B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 必须存在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2) 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3) 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的不利影响,而并不是要求原告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正确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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