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丙以劳务作价出资6万元; (2)约定了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的比例;

admin2020-04-14  50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丙以劳务作价出资6万元;
    (2)约定了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的比例;
    (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外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3万元的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合伙人丁撤资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并修改了合伙协议。
    (3)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人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
    (5)合伙人乙在其个人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要求代位行使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用于清偿债务。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D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D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D公司可以用乙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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