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系同事,2002年10月甲因办出国手续向乙借款2万元,写有借条,约定在出国前返还借款。后甲出国,并在国外生活了近3年。其间,甲虽与乙一直有联系,但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5年12月30日,甲回国,此时乙因女儿病重急需用钱,找到甲,甲当即表示尽快还

admin2013-08-14  25

问题 甲、乙系同事,2002年10月甲因办出国手续向乙借款2万元,写有借条,约定在出国前返还借款。后甲出国,并在国外生活了近3年。其间,甲虽与乙一直有联系,但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5年12月30日,甲回国,此时乙因女儿病重急需用钱,找到甲,甲当即表示尽快还钱,并在原借条上写下“2006年1月10日前还清”。2006年1月15日,乙再找到甲时,甲称其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问题:
甲于2005年12月30日在借条上写下的”2006年1月1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

选项

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在2005年12月30日在原借条上写下“2006年1月10目前还清”是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使其丧失了诉讼时效抗辩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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