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在《×,×特区报》第15版上刊登了×××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心安胶囊"药品广告。该广告广告词宣称,该药品经8大医院权威验证,4个疗程可以根治心脏病。服用一个疗程,不适症状得到改善,服用两个疗程心绞痛发作次数减少,血压、血脂逐渐平稳下降,服

admin2019-09-04  48

问题  2007年10月,在《×,×特区报》第15版上刊登了×××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心安胶囊"药品广告。该广告广告词宣称,该药品经8大医院权威验证,4个疗程可以根治心脏病。服用一个疗程,不适症状得到改善,服用两个疗程心绞痛发作次数减少,血压、血脂逐渐平稳下降,服用3个疗程后心肌心血管得到前所未有的改善,服用4个疗程,症状全部消失,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等全面好转,并且杜绝二次复发。并以患者张某自述形式证明该药品的疗效。同时,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承诺,如患者使用4个疗程确实没有疗效,可以半价退还购买该药品的费用。后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实,该药品为处方药,广告的内容与广告审批内容严重不符。
    问:
×××制药有限公司和《××特区报》应承担什么责任?

选项

答案①对违法药品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1~5倍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违反处方药广告发布规定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并处广告费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③违反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规定和未以说明书为准的药品广告,责令改正或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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