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装饰安装公司(以下称甲公司)承接一酒店的全部室内装饰工程,2010年7月5日,甲装饰公司为此与乙建材公司(以下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洁具,总价款为人民币13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后3日内,由甲公司先期以银行承兑汇票

admin2017-06-09  42

问题 甲装饰安装公司(以下称甲公司)承接一酒店的全部室内装饰工程,2010年7月5日,甲装饰公司为此与乙建材公司(以下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洁具,总价款为人民币13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后3日内,由甲公司先期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预付人民币30万元货款;乙公司在同年8月5日前一次向甲公司交货;甲公司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10日内一次向乙公司付清余款;本买卖合同发生履行纠纷,提交酒店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与此同时,为了保证该买卖合同的履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提出由双方都有业务往来的丙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口头约定,如果甲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保证履行。
    2010年7月8日。甲公司为履行先期预付货款的义务,向乙公司开出一张人民币30万元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收到该汇票后于同月10日向承兑行提示承兑,承兑行对该汇票审查之后,即于当日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签署了承兑日期和签章,同时记载付款期限为同年9月10日。乙公司为支付丁建筑公司(以下称丁公司)的工程款,于7月2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2010年8月1日,乙公司依照上述合同的规定向甲公司一次交付货物,并经甲公司验收,同年8月上旬.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乙公司交付的洁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退货;乙公司声称其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并要求甲公司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向乙公司支付货款。随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质量为由,要求承兑行停止支付由其开出的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丁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请求承兑行付款时,该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亦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于是到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经调查证实:乙公司交付甲公司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之所以要求退货,主要是因其承接的酒店室内装饰工程发生变化.一部分室内装饰工程酒店转包给其他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说明理由。
    (2)乙公司可否依据保证约定,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3)承兑行可否拒绝支付丁公司出示的银行承兑汇票?说明理由。
    (4)丁公司在其提示的汇票遭拒绝付款后,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法律根据是什么?   
    (5)乙公司到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因为,乙公司依照合同的规定,按时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并且所交付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甲公司不按时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属于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属违约行为。 (2)乙公司不能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为要式合同。口头的保证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的书面形式还包括:主合同上面有保证条款,保证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或者主合同上面没有保证条款。保证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或者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未提出异议的)。 (3)承兑行不能拒绝支付丁公司提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属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承兑行不得以基础法律关系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4)丁公司在其提示的汇票遭拒绝付款之后,可以向乙公司、承兑行、甲公司之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全体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追索权的行使对象为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5)乙公司到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选择诉讼解决纠纷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本案中甲、乙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有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约定,所以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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