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

admin2017-03-09  36

问题 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8题)

选项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答案C

解析 ①《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1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财产行使抵押权。”为了担保丙公司对银行的100万元债务,甲以其机器设备设立抵押,丙以其房屋抵押。甲、丙构成共同抵押。因为甲、丙分别与银行约定了各自抵押担保的数额,故甲、丙构成按份共同抵押。因为是按份共同抵押,所以,银行因主张其100万元债权而行使抵押权时,只能按照确定的份额行使抵押权,即就甲抵押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受偿40万元,同时就丙抵押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受偿60万元。这是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之间的区别。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②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上同时并存三个担保物权.即乙公司的质权、银行的(未登记)抵押权、丁公司的(已登记)抵押权。构成动产担保物权竞合。这三个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规则是:先来后到(先成立的优先于后成立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题涉及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是《物权法》第199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顺位。根据《物权法》第199条,丁公司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银行的(未登记的)抵押权。综上,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上的三个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顺序是: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丁公司的(已登记)抵押权;丁公司的抵押权优先于银行的(未登记)抵押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③须注意:本题不再适用《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1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1款是与《担保法》第42条规定配套的制度。根据《担保法》第42条,机器设备抵押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抵押权设立的生效要件。可是,《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已经被废止了。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机器设备设立抵押权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效果,登记为对抗要件。既然《担保法》第42条已经被废止了,那么《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1款的规定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了。因此,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丁公司已登记的抵押权。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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