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诸法院后,本案应当以(  )为被告。 王红、李静应当向(  )人民法院起诉。

admin2008-02-01  34

问题 诉诸法院后,本案应当以(  )为被告。
王红、李静应当向(  )人民法院起诉。

选项 A、甲区
B、乙区
C、丙区
D、丁区

答案A,B,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题中,文化艺术公司所在地是甲区,音像出版社所在地是乙区,所以甲区和乙区的人民法院肯定有管辖权,在本案中,因为在磁带制作过程中,因设备发生故障,是由甲区的影视中心制作的,因此侵权行为地在甲区。该磁带在丁区发行销售,所以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电在丁区,作为侵权行为地,甲区和丁区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综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甲区、乙区、丁区人民法院,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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