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

admin2023-02-02  31

问题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

选项

答案在刑事诉讼中,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别由国家权力所支持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辩护职能则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同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比,被告人显然处于不利的地位,三者的力量显然是难以平衡的:在失衡的诉讼结构中,公正的诉讼过程和真实的发现只能是一句空话。解决问题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增强辩护职能,以实现新的平衡。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正是基于这样一个道理:越是弱者,越应该得到更多的保护,普通人享有生命权和自由权,被告人则享有公平审判权、辩护权、无罪推定权等权利。 诉讼中人权的主体,是指刑事诉讼中人权的行使者。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有三点需要说明: 首先,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必须是那些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权利,所以只有那些进入刑事诉讼流程的人才能享有这些权利; 其次,刑事诉讼中人权的作用在于抵制国家司法权的滥用,只有那些可能受到滥用国家司法权的威胁的人才有可能是刑事诉讼中人权的主体。有些诉讼参与人如证人、翻译人、鉴定人等虽然进入诉讼流程,但由于他们并不面临滥用国家司法权的威胁,所以不应该视为刑事诉讼中人权的主体; 最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是一种个体权,而不是集合权。由上所析,结论是:刑事诉讼中人权的主体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我国2012年修改刑诉法在人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刑事诉讼法》中写进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我国宪法2004年确立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条款,作为“宪法适用法”,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在总则当中确立该原则,对于具体程序与制度上人权保护的演进有着指导作用。 第二,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不得强迫自证有罪”条款不仅是一个证据制度方面的规则,而且是一个适用于全社会的规则;它不仅对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利有保障作用,还对社会中每一个人的权利都有保障意义。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对于遏制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刑讯逼供现象有着重要意义。 第三,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检控方非法收集的证据,法庭依职权或应申请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第四,完善了辩护制度。辩护制度的完善是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具体而言,包括: 其一,将委托辩护人提前到侦查阶段,即赋予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以辩护人的地位。 其二,扩大了辩护律师阅卷的范围。 其三,扩大了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提前了法律援助辩护的阶段。 其四,赋予律师更为广泛的程序参与权,在侦查终结、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死刑复核等阶段均有权提出意见。 第五,规范了强制措施制度。具体而言,包括: 其一,将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二者更大程度地区分,使二者成为层次不同的羁押替代性强制措施。对监视居住的适用,如监视方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其二,对逮捕的实体条件、审查程序进行完善,确立捕后羁押必要性持续审查制度。其四,规定拘留逮捕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保障被追诉人权益。 当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尚有不足,立法确立的法定权利能否转化为被追诉人实际享有的“实有权利”还有待观察。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也是人权保护不断完善的历史。在未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也一定能取得更大的发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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