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民事纠纷中,哪些不应按相邻关系处理?( )

admin2013-03-01  30

问题 在下列民事纠纷中,哪些不应按相邻关系处理?(    )

选项 A、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D、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

答案B

解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102条:“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103条:“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98条:“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物权法》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9l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02条、第103条和第98条的规定,可分别得知A、C、D属于相邻权。关于B项所述事实,属于地役权的问题。地役权与相邻权不同,是指一方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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